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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严厉打击使用禁用农药、假劣兽药等行为

发布时间:2024-03-05 17:54:30 点击量:

  2022年1月18日,佛山市南海区农业农村局收到佛山市农业农村局送来当事人沈某某两份草莓样品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显示有草莓样品检出“克百威”含量为0.074 mg/kg,残留限量0.02mg/kg,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次日,南海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调查。当事人签收检验报告,但不承认有使用过“克百威”农药的行为,并表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并提出复检申请。2022年1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复检结果通知书,检验结果显示克百威含量为0.072mg/kg,检测结果为维持原结论。

  经南海区农业农村局调查,涉事耕地是当事人于2021年5月向村民梁某某租用的,租后长达5个月一直空置未种植任何作物,11月3日种植巧克力草莓,2022年1月7日抽查检出草莓含有“克百威”不合格。南海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向土地出租人了解到前茬作物用药情况及抽查邻田作物,排除了前茬作物农药残留的可能性及附近农田使用农药的影响,此外,当事人陈述与附近居民关系融洽,否认有他人投毒的可能。

  依据《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二款“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一)因危害人体健康,被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二)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的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等名单上的物质;”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的规定。

  本案是一起关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典型案例,国家明令禁止在种植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销售含有禁用农药的农产品。习多次强调,中国是个人口大国,中国人的饭碗一定要装中国粮,保证粮食安全是战略问题。农户在选择使用农药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允许范围内使用,这既是为了自己长远利益,也是为了他人的生命健康。生产经营中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致富有道,守法为首。

  2022年1月12日,南海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陈某某鸡场抽取了鸡肉样品,送南海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检测,根据《检验检测报告》显示该次抽检鸡肉中检出停用兽药“金刚烷胺”,涉嫌触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月19日,南海区农业农村局依法监督陈某某对不合格批次的1105只鸡扑杀后作无害化处理,并对已销售的鸡进行召回。经南海区农业农村局调查,陈某某曾到佛山市南海区荣某兽医技术服务部购买兽药投喂,南海区农业农村局及时对佛山市南海区荣某兽医技术服务部进行检查(另案处理)。

  依据《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一)因危害人体健康,被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二)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的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等名单上的物质;(三)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质。”的规定,陈某某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的规定。

  本案是一起养殖肉鸡使用停用的兽药的典型案例,兽药使用的基本准则,一是使用合法批准的兽药,二是按照批准的用途、用法、用量来用药。任何未经批准的药物,或曾经批准但被宣布停止使用的兽药,如金刚烷胺、利巴韦林、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等都不能在肉鸡养殖中使用。养殖者应当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对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质量控制,保证不使用禁停用药物,不使用未经批准药物,常规药物残留不超标准。佛山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将加强家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同时提醒全市家禽养殖场不得在养殖过程中违法违规使用国家禁用、停用兽药,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022年1月19日,佛山市南海区农业农村局对佛山市南海区荣某兽医技术服务部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如下,一是佛山市南海区荣牧兽医技术服务部已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二是南海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该服务部仓库左侧一房间内发现有9袋内装有红色塑料袋的物品。现场一名女子,自称是佛山市南海区荣牧兽医技术服务部店员,其未能告知执法人员发现的上述物质的成分。

  2022年1月21日,南海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投资人许某某进行询问,许某某承认上述红色塑料袋物质准备对外出售,主要用作于治疗鸡呼吸道疾病。执法人员对上述中的175g的褐色颗粒混合物1包、50g的白色粉末1包,75g的白色粉末1包进行抽样并送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检测,鉴定意见显示:175g的褐色颗粒混合物1包检出金刚烷胺,含量为1.59(单位:%(m/m));75g的白色粉末1包检出成分:诺氟沙星,含量为31.7(单位:%(m/m))。

  根据农业部相关规定金刚烷胺、诺氟沙星属于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的兽药清单中的两种,金刚烷胺、金刚乙胺、阿昔洛韦、吗啉(双)胍(病毒灵)、利巴韦林等及其盐、酯的单、复方制剂等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和使用,违者按生产、经营假兽药和使用禁用兽药处理,依照《兽药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南海区农业农村局认定在当事人服务部内查获的“91袋红色塑料袋物质”为假兽药。当事人经营假兽药的行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的”规定。

  南海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用于91袋“红色塑料袋物质”假兽药;(二)处15万元罚款。

  兽药作为畜禽(水产)养殖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投入品,是防治动物疫病、维护养殖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养殖过程中使用假、劣兽药会增大养殖风险,带来经济损失,甚至影响畜禽(水产)产品质量安全。及时依法查处经营假、劣兽药的违法行为,对维护兽药市场正常秩序,规范兽药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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